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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次数:1293


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旨在通过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我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经费投资效益,减少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优质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指以下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1.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

2. 总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 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学科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及有关院(系)、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分为一级共享平台(校级)和二级共享平台(院系、单位级)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从“211工程”和“985工程”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

1. 建立“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协作网”;

2. 制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3. 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网络环境下对外开放管理。

第九条学校将根据院(系)、单位的学科特点和分析测试需要,建立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地学、分析测试中心等五个二级共享平台。各相关院(系)、单位的大型贵重仪器分别加入到相应的二级共享平台。

第十条二级共享平台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二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

1. 负责平台内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参加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工作,并负责在网络环境下的对外开放管理;

2. 组织制定平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3. 负责平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

4. 及时解决平台内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正常运作、协作共享、维修及人员培训等问题。

第十一条二级共享平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

1. 制定并实施了平台内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细则;

2. 平台内所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应加入“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协作网”;

3. 平台内所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能开放共享,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额定机时数对平台外开放;

4. 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具备网络环境下的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二级共享平台应向领导小组提交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审议二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对开放共享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来源于专项拨款,按照“211工程”和“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二级共享平台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总结及报表。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每年将考核与验收的情况审核评估一次,对二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资助情况实行滚动管理。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益低、拒绝协作共用或开放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并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的二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对于不愿意加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或拒绝协作共用的院(系)、单位,学校将酌情减少“211工程”和“985工程”专项经费下达额度。

第十九条全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情况定期上网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科办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字发[2005]204号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