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流程
我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严格按照《南京大学仪器设备、丢失处理管理办法》(南字发[2015]153号)执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办理流程:
1、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文档下载”中下载《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一式三份,院系签字盖章确认,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2、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系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系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单台(件)价值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系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并开具缴款凭据。
4、国资处依据处理意见及缴款凭据注销资产账。